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先后就修改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方案对退市制度进行进一步“查缺补漏”,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这意味着A股退市制度更加严丝合缝,未来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会得到进一步推进。
一、A股退市制度,历史变迁与演进
按照制度建设的进程,2001年、2012年、2014年是回顾A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时间节点。
21世纪初,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过1100家。证券市场中亏损的公司数在增加,亏损程度也在加剧,有些公司甚至连续3年、5年亏损。随着证券市场亏损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启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期待也日渐强烈。
在此背景下,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4月,随着PT水仙因连续4年亏损被依法退市,A股退市机制正式开启。
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7年,累计62家上市公司(含B股)被依法退市。退市机制初登场便发挥“排污祛毒”的效用。
A股股票漫画趣图
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程序冗长等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在此背景下,刚成立不久的深市创业板先行先试,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率先推出退市新政。新政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多个退市指标,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等内容。
在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深沪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深沪两市主板、深市中小板退市新政正式实施,A股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初步确立。新政的影响也是立竿见效,这其中,由于连续3年亏损,央企*ST长油成为2012年退市新政后首只退市个股,便是这一轮改革标志性事件。
2014年7月,退市制度再度迎来改革。在坚持市场化的导向下,确立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体系。其中,“主动退市”,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强制退市”中,规定了因触发交易类、财务类在内的退市指标、因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情形。
这一调整,意味着A股退市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首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犹如人体排毒机能般不可或缺。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A股的退市制度也不断走向规范和成熟。通过回顾我国退市机制运行情况可以看出,退市制度相关规定不断细化、日趋严格,并向注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方向发展。
二、依据牢操作便结果公,发挥正面惩戒引导作用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在两会前就修改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深沪交易所迅速跟进,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这一次退市制度改革又有哪些新的突破呢?
“这一次,深沪交易所对现行退市制度‘查缺补漏’,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制定了本次《办法》。”深交所有关负责人透露,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极大地震慑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实施3年多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的必要性凸显。
纵观本次《办法》相关细则,新规紧紧围绕“上市地位是否受到严重影响”确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深交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第一,从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取得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出发确定实施标准;第二,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规避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终止上市情形出发确定标准;第三,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屡教不改”,或者深交所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认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不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破坏了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也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除此以外,《办法》还具备依据牢、操作便、结果公三大亮点。首先,《办法》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有罪生效裁判为依据,这其中,人民法院是判断和认定上市公司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有罪生效裁判载明的事实进行判断,即以“板上钉钉”的事实为依据。
其次,《办法》区分IPO、重组上市、年度报告造假、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确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这有效地避免了人为主观判断的影响,并给予市场以明确预期。
再次,《办法》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安排,保证决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及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是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办法》规定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二是实施程序公开透明。《办法》设置了申辩、听证程序和复核程序,其中深市公司可以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自行选择是否提出听证要求,亦或直接向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的正式决定后,如对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书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
三、“严”字当头,让违法公司无所遁形
深交所有关人士还表示,《办法》严格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精神,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出市场。《办法》着力在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上严下功夫,提高退市效率,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A股股票退市制度改革:常态化退市关键规则完善加强执行
近两年,资本市场稳步推进的一系列工作,正让退市制度改革迎来新的契机。退市改革未来的一大助力,是来自于资本市场内外环境的改善。从严监管正重塑着市场投资逻辑。在IPO常态化发行和一系列新规重拳出击下,“炒小、炒差”的壳股运作之风得到明显遏制。
几经改革后,A股退市制度的框架与指标体系已基本形成,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实施机制均有案例落地,但“常态化退市”却远未真正实现。
以过去十年为一个观察期,A股退市企业有37例,但同期新上市企业数量近2000家,进出数据悬殊。实际上,若剔除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导致的退市,因触发财务标准或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例只有8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上仍存有一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它们以各式花样保壳而苟活,也是A股炒壳,甚至违法违规的高发地。
各方利益的博弈,是牵制退市改革推进与落地的关键。过去的“上市不易”,让每一起退市都承担着利益相关方的强大阻力;壳资源的稀缺,还不断加剧壳股的需求与炒壳的动力。同时,对退市的共识还有待统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配套制度也待完善,这些都是导致“退市难”的原因。
然而,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已在蓄势启动。两会前,证监会就修改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放权”于沪深交易所来制定强制退市的执行细则。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也在日前公开吐露了“依法全面从严”的六字改革决心。
过去十年里未完成的改革,当前能否有所突破?近两年来,IPO保持常态化发行,全面从严监管使得“炒小、炒差”之风明显遏制,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力度不断升级,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也开始显效,投资者保护工作启动。政策的推动加之市场的合力,让这一轮退市改革不太一样。
一、十年两度改革,8股踩雷退市
过去十年,是回顾A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个窗口期。
若按照制度建设的进程,2008年、2012年、2014年这三个重要节点,标记着退市改革三个特点鲜明的阶段。尽管其间两度推进制度改革,但剔除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因素外,因连续亏损或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仅有8家。
自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当年4月,连续亏损4年的PT水仙被依法退市。由此,A股退市之门正式开启。此后7年,数据显示,总计有57家上市公司被依法退市。其中,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2家,其他公司则因私有化、吸收合并而退市。退市制度效用开始发挥。
但行至2008年,退市制度却一度“失灵”。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的4年间,17只退市个股均因吸收合并而退出A股,无一股因连续亏损而退市。更严峻的是,市场“只进不出”并非是因为企业基本面无忧,而是众多绩差股通过施展“停而不退”的招数,规避退市。
从当时披露的公告来看,即便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调节财务指标而实现恢复上市,或利用补充材料而拖延期限。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间,有35家企业在暂停上市后顺利恢复上市,占过去十年恢复上市总数的60%。停而不退,让A股的退市改革陷入停滞。
退市制度推出后的第一次改革,呼之欲出。2012年4月,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正式发布启用。
新的退市方案,总体思路上是要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比如,针对此前“停而不退”的招数,此次调整增加了“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明确了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营收低于1000万元、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将终止上市。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已被纳入退市标准,其出现频率还与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以及终止上市直接挂钩。
这一调整,改变了过往以利润为单一标准的退市指标体系,对于推进退市制度的影响也立竿见影。2013年,*ST创智、*ST炎黄正式宣告退市,结束数年无亏损股退市的局面;但因新老规定划分,这两家公司退市的依据仍沿用2012年之前规则。2014年,由于连续三年亏损,*ST长油成为了2012年退市新政后首只退市个股,也是A股首家退市的央企。
*ST长油全称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它的退市,很快成为了当年市场热议焦点。一方面,尽管新政已颁布实施两年,但当时退市改革效果仍不明显。尤其是具备国企背景的上市企业,股东背景的特殊性更让其与退市绝缘。长油打破了“不死鸟”局面,但在临退市前通过大额计提加剧当年的亏损额度,让市场仍抱有重新上市的预期,游资更上演扎堆豪赌的惊险一幕。央企退市,是退市改革的破冰,还是投机炒作的轮回,市场争议不休。
另一方面,被证监会查处连续五年造假的南纺股份,其命运在当年也有了定论。由于并不符合当时适用的“最近三年连续亏损”退市标准,南纺股份未被暂停上市和直接退市。包括此前同样严重违法而未退市的绿大地、万福生科在内,A股退市制度迎来舆论的拷问。
2014年的退市制度改革,就在这种争议中又一次往前迈进。
2014年7月,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上市规则。10月,退市意见正式发布和启用。
退市意见坚持市场化的导向,确立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体系。主动退市,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强制退市又被细化为两种类型;即因触发交易类、财务类在内的退市指标,因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两大情形。退市意见中,证监会还放权于交易所: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的上市公司,一年内交易所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退市意见的此次出台、退市指标体系的完善,让A股退市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发布次年,*ST国恒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被暂停上市,保壳扭亏未果而最终退市。同年连续亏损四年的*ST二重主动退市,开A股先河。新都酒店因连续两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在当年也被暂停上市,后因未符合深交所恢复上市条件而最终退市。
[期货和股票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19
“五大安全”纳入退市考量
中国证监会此前明确,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实施办法》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定义和情形列举中纳入了“五大安全”的相关内容,即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应当被退市。交易所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信息披露行为,作好定期排查,督促公司提示相关风险,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纪律处分、严肃处理机制。“五大安全”纳入退市考量将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市场“正本清源”。“五大安全”事关国家战略部署,将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退市情形,有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二是提高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优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将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有利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实施办法》明确了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具体退市标准,其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等。
暂停上市期限变为6个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首先,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限由1年缩短为6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实施办法》将切实提高退市效率。第一,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暂停上市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第二,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第三,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第四,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此外,深交所围绕“上市地位”明确了退市标准。第一,坚决对欺诈行为“零容忍”。上市地位需具备合法性基础,公司取得上市地位主要来源于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上市地位不能持续;第二,严惩“造假”规避退市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第三,延伸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尹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