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前身先导有限系2012年2月22日由华川集团与蒲丰年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3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成)登记内名预核字2012第00133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2月2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出具XYZH/2011CDA309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12年2月16日,先导有限(筹)已收到华川集团、蒲丰年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2,361,150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华川集团实际缴纳出资额15,972,250元,蒲丰年实际缴纳出资额6,388,900元。根据《验资复核报告》,先导有限股东已按照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及时、足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2012年2月22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先导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5101090002391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3月及2012年6月,蒲丰年及JINLI(李进)分别以其共有的“先导化合物研发平台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900万美元,蒲丰年及JINLI(李进)分别享有专有技术评估值的21.63%和78.37%)向先导有限出资,分别取得先导有限新增的12,437,270元及45,062,830元注册资本。2012年6月,华川集团以货币资金认缴先导有限新增的15,972,250元注册资本,并分两期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完成实缴;2013年9月,JINLI(李进)将其持有的先导有限1.11%的股权、7.74%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华川集团、腾溪科技,蒲丰年将持其有的先导有限0.56%的股权、0.0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华川集团、腾溪科技。2013年9月,JINLI(李进)、蒲丰年向华川集团、腾溪科技转让先导有限的股权涉及如下事项:(1)以JINLI(李进)和蒲丰年组成的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创业团队”)将其为张驰(腾溪科技实际控制人)代持的先导有限股权还原至张驰指定的主体;(2)创业团队按照华川集团的要求向其转让部分先导有限股权。前述事项的背景情况如下:1、创业团队组建及股权分配比例约定2011年4月18日,JINLI(李进)与蒲丰年签署了《创立HitGen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JINLI(李进)拟回国创业并成立HitGen(即先导有限),邀请蒲丰年作为公司的主要创始股东之一加盟HitGen;针对初始股权的分配比例,JINLI(李进)拥有HitGen65%的股权,蒲丰年拥有HitGen35%的股权。2012年2月1日,JINLI(李进)与蒲丰年签署了《创立HitGen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JINLI(李进)的股权比例由65%增加至66.66%,将蒲丰年的股权比例由35%减少至33.34%。2、引入投资者张驰2011年5月18日,创业团队(JINLI(李进)、蒲丰年)与张驰签署了《加盟HitGen创业团队协议书》,各方约定:创业团队的技术及团队估值为800万美元,张驰以货币出资100万美元(注:根据对JINLI(李进)、华川集团、陆恺、张驰的访谈,尽管各方在相关协议中均以美元为单位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均按“美元:人民币=6.3889:1”的汇率支付美元等值的人民币,下同),三方组成新的创业团队(以下简称“新创业团队”)成立后,张驰所占股权比例为11.11%,创业团队所占股权比例为88.89%;在以后的融资过程中,如张驰介绍投资者,达成投资协议并实施成功,创业团队将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张驰奖励,奖励的支付方式:折算为股权授予张驰;创业公司成立后,张驰所持股权暂由创业团队代为持有。2至3年后,在张驰认为合适的时候,创业团队应将代张驰持有的股权无条件转让给张驰持有。3、引入投资者华川集团2011年9月8日,JINLI(李进)、蒲丰年与华川集团签署了《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进为首的创业团队拟设立HitGen(先导药物)公司投资合作协议》,各方约定:创业团队、华川集团的出资额共为1,500万美元,以此为先导有限的注册资本。其中,创业团队认缴出资1,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为66.66%;华川集团认缴出资5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33.34%8。至此,各方商定的在HitGen的持股比例应为:(a)华川集团=33.33%(b)张驰=(100%-33.33%)×11.11%=7.41%(c)创业团队=(100%-33.33%-7.41%)=59.26%4、张驰的股权奖励根据对JINLI(李进)、张驰的访谈,由于《加盟HitGen创业团队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奖励表述不明确,JINLI(李进)和张驰在计算应奖励股权数量时理解不一致:JINLI(李进)认可以华川集团的投后估值(1,500万美元)作为分母的股权奖励计算方式,即应奖励的股权比例为500×1%÷1500=0.33%,因此,张驰获得奖励后在创业公司的持股比例应为7.41%+0.33%=7.74%;张驰认可以自己投资时的投后估值(900万美元)作为分母的股权奖励计算方式,即在不考虑华川集团入股影响的情况下,张驰获得奖励后的持股比例应为(100+500×1%)÷900=11.66%,在华川集团已入股先导有限的情况下,张驰获得奖励后的持股比例应为11.66%×66.67%(100-33.33%)=7.77%。上述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了0.03%的股权比例差异,张驰说明,各方经协商确定其最终的持股比例为7.77%,而不是《创立HitGen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7.74%,其中,具体由JINLI(李进)向张驰进行股权还原(含股权奖励)的股比为7.74%,因股权奖励所需补充的差额部分,即0.03%的比例,由蒲丰年向张驰还原以补足差额。根据对JINLI(李进)的访谈,基于其与蒲丰年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为66.66%:33.34%,鉴于创业团队系由JINLI(李进)向张驰进行股权还原(含股权奖励)的股比为7.74%,因此,JINLI(李进)与蒲丰年在涉及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的《专利权属分割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益划分比例为78.37%:21.63%。2012年3月1日,JINLI(李进)、蒲丰年和张驰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各方约定:张驰委托JINLI(李进)、蒲丰年作为其对先导有限7.77%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其中JINLI(李进)代持股权7.74%,蒲丰年代持股权0.03%。2013年4月28日,JINLI(李进)、蒲丰年和张驰签署了《股权代持终止协议》,各方约定:张驰提出终止股权代持协议,并将JINLI(李进)、蒲丰年代张驰持有的全部股权(7.77%)转让至张驰所指定的腾溪科技(股东为张驰及其母祝明月)。JINLI(李进)、蒲丰年同意按张驰的要求将代张驰持有的合计7.77%股权转让至张驰所指定的腾溪科技。股权转让完成后,腾溪科技成为先导有限的股东,JINLI(李进)、蒲丰年和张驰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自动终止。5、华川集团的股权调整华川集团后续提出拟提高华川集团的股权比例,经与创业团队协商,创业团队同意向华川集团让渡先导有限的部分股权,使华川集团的持股比例超过1/3并达到35%,但所调整的股权均从创业团队所持有的股权中扣减,不影响张驰所应持有的股权比例。因此,2013年9月1日,JINLI(李进)、蒲丰年分别与华川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JINLI(李进)、蒲丰年按照其内部股权分配比例,分别将其所持先导有限1.11%、0.56%的股权转让至华川集团。综上,在华川集团持股比例增加至35%,以及张驰的持股比例更正至7.77%后,JINLI(李进)、蒲丰年、张驰、华川集团的持股比例变更如下:(a)华川集团=35%(b)张驰(腾溪科技)=7.41%+0.33%+0.03%=7.77%(c)蒲丰年=(100%-35%-7.74%)×33.34%-0.03%=19.06%(d)JINLI(李进)=(100%-35%-7.74%)×66.66%=38.17%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各方持有先导有限的股权比例已同上述最终确定的比例相符。 |